——第9761891号“狮头图形”商标经典复审案例分析
本文关键词:商标复审,商标驳回复审。 本次为大家带来的分析系我司代理的上海国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1年07月25日 日递交申请的第9761891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也是我司代理的比较早期的一起驳回复审案件。 本案商标现官网状态如下:
本案第ZC9761891BH1驳回通知书中写道:认定申请商标与共计两枚引证商标(第1670269号引证商标一、第7180980号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改版后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驳回其在“电子防盗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防盗报警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数据处理设备、报警器(电视摄像机、火警报警器”共八项上的注册申请。
毫无疑问,其驳回的项目中,已涵盖申请人主要经营部分,申请人遂委托我司代理其进行驳回复审案件申请。
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商标 | 指定/核准使用商品或服务 |
(引证商标一) | 计算机; 电传真设备; 电话机; 麦克风; 电视机;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稳压电源; 防盗报警器; 眼镜; 电池; |
(引证商标二) | 电焊电极; 电焊接器具; 电焊烙铁; 电焊设备; 电弧焊接设备; 电枢(电); 防毒面具(非人工呼吸用); 非人工呼吸用防毒面具; 光电开关(电器); 焊接用头盔; 减压器(电源); 逆变器(电); |
(申请商标) | 报警器; 电视摄像机; 电子防盗装置; 防盗报警器;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火警报警器;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数据处理设备; 探测器; 探测仪和探测机; |
经技术分析,我司为其确认了驳回复审方案,复审方案重点在于:
1.以《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商标近似认定标准,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构图、表达形式及整体外观上的差别方面反驳其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决定;
2.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规定并辅以申请商标相关经营使用证据,力证申请商标系经原创设计并多年使用的。与申请人产生一定联系的具备独创性及显著性的商标,力证以其显著性及知名度,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难混淆其与二引证商标的事实;
3.以我司早年经手类似案例作为支撑,论述图形元素类似的商标在特定情况下的注册可行性。 最终,该商标于2013年11月得以初审公告,并在三个月后得以获准注册。 小编碎碎念:商标图形部分的近似查询一直是商标查询的一个难点,在最终的判定上亦是驳回的多发类型,本案三商标,在商标元素上均采用正面“狮头”图案,但在整体及细节上的差别决定了其得以注册的圆满结果,在此小编温馨提示,驳回复审时效仅有十五天,专业代理尤为重要,递交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时务必全面筛查,若最终面对图形商标被驳回情况,亦须找专业人员进行对接,以防错过最后合理争取商标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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