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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J看注册商标的保护效用(上)
时间:2018-08-02 11:46:47 点击:1650次

清早刷微博的时候,有个叫“踩着我亲aj”的热搜吸引了小编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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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着人亲鞋,这个热搜似乎有点有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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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强烈的好奇心,小编点开看了一看,讨论区果然一片欢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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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你的椰子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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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些,小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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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作为一枚做知产的文静直女,除了对AJ品牌纸面上的了解外,并没有实战穿过AJ,抱着严谨且负责任的态度小编询问了下身边最爱打篮球的男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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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然而,被看得比自己脸还重要的“AJ”总不可能都是因为贵吧。

SO,作为一枚做知产的严肃的睿智的直女(傲娇.jpg),抱着不懂就研究的原则,小编经研究决定从品牌历程及商标保护方面扒一扒这个“比脸贵”的AJ牌它为啥比脸贵,请观众先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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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谈AJ——

AJ,全称AIR JORDAN,中文名称有空中飞人及飞人乔丹(当然后来因为一系列事件飞人乔丹这个中文名已经不太好用了,小编以后有机会会慢慢深扒)。

Air Jordan 是以著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命名的系列高端球鞋,归属耐克公司,系列第一款创于1985年3月,据传,迈克尔乔丹曾因坚持穿着它上场而违反NBA统一着装规定,遭致每场高达$5,000的罚款。

(让我们看下经典的AJ1——)

1.pngAIR JORDAN I

百科中关于AJ的介绍是这样写的:“AIR JORDAN在材质上,使用具有坚实的牵引力和出色的柔性的外底,模仿人类脚的自然运动而设计的凹槽部分。 汤姆Luedecke曾解释说:“它的纬向工程实际相匹配的足迹。我们正在寻找一个脚印发现鞋的磨损最初发生地方,适量的牵引模式”。AIR JORDAN品牌开发的专有编织技术和标准碳纤维并不会有什么不同,但它的大小和形状是有不同的。它提供了适量的刚性,同时还允许脚自然弯曲。

除了采用脚踝处的保护绳”这一最新的科技理念之外,AIR JORDAN系列还想尽一切办法利用LASER激光雕刻技术来凸现迈克尔·乔丹以及AIR JORDAN系列的辉煌过去。

只要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在AIR JORDAN 鞋面处的魔术绑带上,雕刻着大大小小、各式各样、不同形状的花纹,而这些花纹每一个又都是独立的整体,其中,我们可以找到乔丹在职业生涯中的最高得分;我们还可以看到乔丹的生日;乔丹所购的第一辆轿车;还有一只拥有6个手指头的手——乔丹拥有6枚总冠军戒指。”

看到此处,小编不由表示,AIR JORDAN真是一个质量与情怀兼备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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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作为质量与情怀兼备的高端品牌,AIR JORDAN售价亦不菲。

2014年12月27日发售的Air Jordan 1 Retro Fragment,发售价1240元,而今市场价已高达10600元,于2017年9月9日发售的irgil Abloh x Nike「The Ten」 Air Jordan 1,现市场价亦已破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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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r Jordan 1 Retro Fragmentirgil Abloh x Nike「The Ten」 Air Jordan 1

除却独占鳌头的这两款外,其余系列跑鞋再售价格亦十分抢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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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来源于网络)

写到此处,小编不由表示,看来AJ还真的比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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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J”为何成为AJ——

当然,毕竟不是每一个有质量和情怀的鞋都能成为AJ这样有质量和情怀且比脸贵的鞋 (此处科普:鞋类产品属25类,25类包括服装鞋帽等等等等后面的我们再细说), AJ的贵,不仅贵在质量与情怀,亦贵在AJ本身的品牌价值。

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细细探讨下,AJ成为AJ的必然因素——商标保护。

(没错!终于说到最拿手的部分了!小编忍不住激动地笑出了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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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个品牌的发展,均离不开商标保护,这也是为什么说商标保护是AJ成为AJ的必然因素——因为商标决定了它是AJ 不是BJ CJ 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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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作为来自美国的耐克公司旗下的知名品牌,其在中国的商标保护及商标维权之路不得不说是十分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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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处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为耐克所属公司)

根据查询可见,AIR JORDAN一词于1997年始被递交注册申请,申请类目为国际分类第二十五类,即服装品类,申请号1210768。

然而,该枚AIR JORDAN商标申请人并非耐克公司,而系金球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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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耐克公司,则在2009年才首次递交第二十五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号7455399。

想来1985年研发的品牌2009年始开始进行商标跨国保护,虽然时间线长了点,但刨去公司及品牌本身的发展时间来看,这一时间也在合理范围内,毕竟要给人家留有发展的时间,毕竟1985年的耐克还是个小品牌,(有机会后续慢慢扒)

然而,法不容情,依照《商标法》规定,该枚商标于2010年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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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公司表示: 1.png

此处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随后,耐克公司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并于11月,首次就金球王集团有限公司申第1210768号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自此,耐克公司与金球王公司长达七年的AIR JORDAN”商标权争夺拉锯战正式拉开帷幕。

预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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