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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头条百科孰真孰假?字节跳动公司与深圳故事公司杠上了。
时间:2021-02-25 10:09:52 点击:44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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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故事公司)在其运营的“头条百科”网站中使用“头条”“今日头条”字样等,涉嫌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与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今日头条公司)将深圳故事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


  近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深圳故事公司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就“头条”“今日头条”等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俩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300万元。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同名网站引发争议


  作为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公司推出了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等多款具有影响力的产品,其中“今日头条”应用在相关业内享有较高用户量和知名度。


  字节跳动公司“头条百科”相关法务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字节跳动公司于2020年4月公司上线“头条百科”,在此平台上,用户可搜索词条,获取信息服务,也可共享专业知识等。字节跳动公司在运营中发现,深圳故事公司运营的“头条百科”网站涉嫌恶意使用了“头条”“今日头条”等商标,且涉嫌利用字节跳动公司的影响力开展营销推广活动。在沟通无果后,字节跳动公司等将深圳故事公司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俩原告的主要诉讼理由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具体来说,俩原告认为,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网站突出使用“头条”百科标识,系在与原告“头条”商标及“今日头条”商标核定服务相同和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此外,深圳故事公司运营的“头条百科”故意与原告“今日头条”建立联系,并与原告旗下“头条”百科故意混淆,容易使用户对其推广服务产生来源、效果、质量上的错误认知,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庭审中,深圳故事公司未出庭答辩。


  一审认定被告侵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的“头条”及“头条百科”标识与俩原告涉案“头条”商标在文字组成、读音均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由于“今日头条”标识在其服务类别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两原告的“今日头条”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故两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经分类比对,深圳故事公司经营的“头条百科”网站所提供的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在第35类和第38类服务项目上亦构成相同服务。故深圳故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头条”“头条百科”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服务来源与俩原告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俩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被告承担何种民事侵权责任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故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网络用户的实际混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综合考虑深圳故事公司侵权行为涉及的领域、平台、规模、范围,对俩原告要求深圳故事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损害赔偿额确定问题上,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今日头条”网络服务产品的知名度、深圳故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对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考量因素的分析,在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被告深圳故事公司赔偿俩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加大保障遏制侵权


  近年来,此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如何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


  对此,合议庭认为,应加强商标权保护,坚决及时遏制恶意仿冒他人知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知名品牌保护。在该案中,深圳故事公司作为在后同行业竞争者,理应尊重俩原告在先知识产权权利,在商业活动中选择商业标识时负有对同行业在先权利予以避让的义务。然而,深圳故事公司不仅不予避让,反而刻意多方面模仿涉案商标,客观上不当攫取了本应属于“头条”“今日头条”商标现有知名度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机会,隔断了“头条”“今日头条”商标与俩原告及其产品的特定联系,侵犯了俩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坚决对在互联网行业竞争中的恶意“仿冒”“假冒”行为说不,引导互联网网络服务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经营方式向用户提供优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激发内在创新活力,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此外,合议庭还认为,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充分体现惩罚性赔偿原则。在互联网时代,网站的关注度、知名度能够转化为流量和用户,从而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而信息获取服务网站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实现利益的方式往往依赖于用户流量以及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及稳定性。如果放任“搭便车”等行为的存在,无异于鼓励同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罔顾他人在先权利,并最终将严重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法院应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在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的同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只有让这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有意刻意模仿、持续侵权的人付出足够的代价,才能让侵权行为人不敢也不愿再次实施恶意侵权行为。


  对于该案判决,字节跳动公司“头条百科”相关法务负责人表示,一审法院对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彰显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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