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种“天眼”品牌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引起热议。8月13日,针对“天眼”这一国之重器名称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的情况,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单位引起重视,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认为,云南中烟“天眼”品牌商标既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更与党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的战略决策背道而驰,是对以“时代楷模”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天眼精神”的亵渎。云南中烟“天眼”卷烟商标也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将与“天眼”、天象毫无关系的烟草制品联系起来,有盗用“天眼”科学声誉蒙骗消费者之嫌。
同时,《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可以看出, “云南中烟‘天眼’既非贵州所产,又与天文沒有关系,明显具有利用‘天眼’的声誉误导欺骗消费者之嫌,且在公众中已产生不良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按照《公约》要求,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推行平装包装: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印制大幅、清晰、能够直接反映烟草使用带来疾病的健康图片警示、以标准颜色和字体(平装)显示品牌名称和产品名称,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避免在烟盒包装上出现“天眼”等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的形象,并以此营销、推广烟草制品的乱象。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务院控烟履约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应责成下属云南中烟公司,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尽可能挽回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天眼”的名誉损害与对公众情感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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