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中国最具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超级飞侠》是其历经三年重金打造的一部全新儿童动画作品,原告对其中多种动漫形象分别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了未经其授权的《超级飞侠》系列漫画形象的“蛋糕”产品,故被告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莉莉建设路店辩称:他们并不是超级飞侠的生产者,涉案蛋糕上的超级飞侠小玩具是在淘宝网上买的,他们蛋糕店是主营蛋糕的,并不知道把超级飞侠小玩具放在蛋糕上一起出售是侵犯著作权。法院审理认为:版权局对本案的8个动漫作品均核发了《作品登记证书》,故原告合法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被告销售的蛋糕商品中的8个动漫作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漫形象相同,因此被告莉莉建设路店销售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超级飞侠》系列漫画形象的“蛋糕”产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全部在售及库存侵权商品,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且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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