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钓鱼台美高梅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原名钓鱼台美高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改名为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咨询服务。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经授权取得“美高梅”“MGM”等8件商标的使用权及相应维权权利,核定使用在第43、35类项目及服务上。
深圳美高梅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经营范围为提供酒店管理服务。明日公司与悦信美高美分公司分别成立于1995年3月及2017年1月,经营范围均包括旅馆业、餐饮业、房地产投资等。悦信美高美分公司系隶属于明日公司的分公司。
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经授权使用一系列“美高梅”商标,并在国内开设和经营管理多家“美高梅”五星级酒店,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深圳美高梅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却虚构了一家不存在的美高梅梦幻酒店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和虚假的授权书,通过与另一被告明日公司合作授权的方式,推出“三亚悦信美高美国际酒店”项目,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牟取非法利益。据此,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将三被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称罗湖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15万元。
三被告认为,深圳美高梅公司先行注册了企业名称,依法规范使用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得到保护,公司经多年运营,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并未侵犯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悦信美高美分公司合法使用商号与深圳美高梅公司合作,已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就该案多次联系三被告,截至发稿时,尚未获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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