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公司自1989年1月起申请了“飘柔二合一”“飘柔”“飘柔;REJOICE”等多个商标使用在第3类香皂和浴皂; 化妆品; 香精油; 香料; 洗发液; 香波; 洁肤膏等商品上。
天津市泽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申请了“飘柔”商标,2012年10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4类的“纺织纤维织物;装饰织品;无纺布;丝织美术品;毡;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毛巾;桌布(非纸制);浴罩”等商品上。 2017年8月,宝洁公司对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其名下在先注册的“飘柔”和“飘柔 REJOICE”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应当被认定为第3类洗发液、香波、护发素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天津某公司有抄袭、摹仿知名商标的意图,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混淆。 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联系,从而混淆商品来源或淡化宝洁公司“飘柔”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天津某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审结了该案件。北京知产法院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宝洁公司“飘柔”商标使用在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广泛为消费者知晓,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虽然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二者均为常见日用消费品,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具有较大的重合。天津某公司在对引证商标知名度应予知晓的情况下,仍在与之相关联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其攀附引证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天津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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