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子鞋可谓家喻户晓,备受年轻一代消费者追捧。但是,当“椰子鞋”遇上“椰子”注册商标时,会构成商标侵权吗?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大掌柜公司)诉莆田市佰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佰良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佰良公司在推广其生产的“Dliziz丁丽姿”品牌运动鞋时使用“正品椰子款”等字样的行为不侵犯大掌柜公司对其享有的第384939 号“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 驳回了大掌柜公司的上诉。
让大掌柜公司与佰良公司对簿公堂的是第384939号文字商标“椰子”,该商标于1991年3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中。历经数次转让,该商标目前注册人为卓某伟。随后,卓某伟将该商标许可给沈某春使用,后者又许可给大掌柜公司使用。佰良公司从事鞋袜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其申请注册的“Dliziz 丁丽姿”商标于2012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鞋、袜”等。
在经营过程中,佰良公司开设了名为“丁丽姿运动户外旗舰店”的网店,并上线了“Dliziz 正品椰子款休闲跑步鞋”等多款产品。不过,这引起大掌柜公司的不满,其认为,“椰子”为其合法注册的商标,佰良公司未经授权在同类产品上使用“椰子鞋”等字样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大掌柜公司被许可使用的 “椰子”商标存在关联关系,容易误导消费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大掌柜公司将佰良公司起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莆田中院)。
莆田中院经审理认为,公众通过各种网络搜索“椰子鞋”,搜索结果基本上是Adidas和侃爷联名发布的yeezy运动鞋以及类似样式的流行鞋子,大掌柜公司也认可市场上把yeezy音译为椰子,认可椰子是一款鞋型,可见椰子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椰子鞋是对一类鞋款式的描述;佰良公司在其销售的鞋子标题上使用文字“椰子”,只是对所售鞋子款式的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标题中的“Dliziz 丁丽姿”才是商标性使用,用于识别所售鞋子的来源。而且佰良公司没有在商品标题中突出使用文字“椰子”,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文字“椰子”与大掌柜公司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的商标“椰子”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佰良公司未侵犯大掌柜公司就“椰子”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掌柜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福建高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大掌柜公司的上诉,即明确了椰子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椰子鞋是对一类鞋的款式的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