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卡公司)与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俪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摩卡公司经原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15218号“摩卡MOCCA”商标、第13932149号“摩卡咖啡”商标、第13932152号“摩卡”商标、第13932143号“摩卡”商标、第6446943号“摩卡咖啡MOCCA”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经过摩卡公司长期的连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摩卡咖啡”等系列产品已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良好的声誉,在业内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2019年3月5日,摩卡公司发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的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进行商品销售,摩卡公司随即进行了公证保全。并以玛俪琳北京分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摩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弱化摩卡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与摩卡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为由,对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其上级公司玛俪琳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摩卡”为咖啡的品种之一,其对应的英文单词为“MOCHA”,此为“摩卡”“MOCHA”的固有含义,摩卡公司虽然注册有“摩卡”系列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性使用这些字样。 而且,如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观意图及使用方式必须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识别功能,即商标的使用人主动地体现该标识识别来源的作用,如使用人仅为表达某一词汇的固有含义而进行使用,相关公众难以据此知晓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也就无法体现该标识的商标功能,此种使用方式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二被告在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时均系作为其店铺中销售的一款咖啡饮品的名称进行使用,其在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系与其他口味咖啡进行并列展示,并无突出或显示任何与摩卡公司关联的字样,且使用该字样时在字体、字号、排列方式上均与菜单中其他饮品字体、字号、排列方式相同,该种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的正当使用的界限。 另外,二被告还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下方对该款饮品进行了解释说明,称该饮品为“咖啡与巧克力的搭配”,告知消费者该饮品的制作原料,其使用方式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的联系。 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进入涉案咖啡厅进行消费时,不会认为其提供的咖啡来源于摩卡公司,也不会误认为被告咖啡店与摩卡公司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经营的咖啡厅菜单上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样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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