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可谓家喻户晓。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欲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却因被认定带有欺骗性及不具有显著性,在商标审查阶段注册申请被驳回,广药集团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2012年4月26日,广药集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酸梅汤、苏打水等商品上。
经审查,原商标局认为涉案商标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将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效产生误认。据此,原商标局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广药集团不服,随后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4年12月30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以涉案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效、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购为由,决定对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广药集团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番诉讼中,案件争议焦点为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院作出判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王老吉”作为一种凉茶商品,其本身具有清热润燥、解火祛湿等功效,不带有欺骗性。涉案商标是对其凉茶商品本身具有预防上火等功效的客观描述,而不是表明商品质量。涉案商标经过长期、大范围并持续地宣传、使用,所指向的凉茶商品与其商品来源已经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决定,并责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原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判决认为,涉案商标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商品(下称涉案商品)通常不具有上述功效,将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涉案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效产生误认;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下称复审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效,将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效特点,将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性,原商评委应当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予以审查。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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