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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7年,《爱情公寓》知识产权纷争终有果,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时间:2018-08-15 08:41:29 点击:14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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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爱情公寓》1、2部投资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摄制方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投资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是“爱情公寓”网络社区的经营者。2008年5月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找到联凡公司,想要拍摄一部情景喜剧,由联凡公司提供资金,高格文化公司提供剧本并进行摄制。随着前两部剧集热播,续集拍摄提上了日程,制作成本也随之提升。高格公司提出《爱情公寓3》需要投资5000万元,而联凡公司只愿意出资50万元至100万元并以前两部剧的相关权利和市场影响力作为投资,以获得后续剧集5%至10%的收益。对此,高格公司并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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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11日,在双方拍摄并未谈拢的情况下,联凡公司出具《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同意授权高格公司拍摄《爱情公寓》续集,并有权处理该影视剧系列相关制作、开发等事宜。高格公司出具《续集开发声明》承诺,续集继续沿用“爱情公寓”名称,不可擅自更改,联凡公司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此后,高格公司和联凡公司未再就《爱情公寓》后续剧集的开发、制作签订其他协议。高格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拍摄、制作了电视剧《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联凡公司并未投资参与其中。

 

2015年6月18日,联凡公司向法院起诉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认为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拍摄的《爱情公寓》3、4部侵犯了1、2部的著作权,并且擅自使用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016年4月18日,联凡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被法院允许。2017年5月17日,联凡公司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联凡公司在2011年2月11日签署的《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已于2016年1月27日解除,高格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复制、改编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制作《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使用“爱情公寓”作为其电视剧名称的报酬5000万元,后审理中变更为5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其次,双方出具的声明中虽未明确“主要出品方权益”的具体内容,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此行为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故此徐汇区法院判决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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