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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琳”在后,“迪”一为先,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判定
时间:2018-08-14 10:08:59 点击:1377次


——第15730149号“迪欧琳”对驰名商标“欧琳”经典异议答辩案例

本文关键词:商标异议答辩,商标答辩,驰名商标。

 

前些天小编分享了“爱普森”对驰名商标“爱普生”的异议答辩案例,(加链接),但同样有声明,该案因答辩人特殊身份,答辩方案不具备普适性。本次为大家带来的同样是对驰名商标的案例,而且更加“亲民”。


本案商标现官网状态如下:

1534212312939158.png

 


本案中,异议人主要提出理由为:答辩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的第1074874号商标近似,容易误导消费者,异议人第11类上的在先同名标系省内驰名商标,应予以跨类保护。


答辩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商标

指定/核准使用商品或服务

 

  1.png

 (引证商标)

 肥皂; 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制剂; 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 牙膏; 洗牙用制剂; 抛光擦亮制剂; 清洁; 去渍用制剂;  

 

 

  2.png

(答辩商标)

洗面奶; 药皂; 香皂; 去渍剂; 上光剂; 香精油; 化妆品; 香水; 牙膏; 空气芳香剂;

  经技术分析,我司为其确认答辩方案,方案答辩重点在于:


1.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商标近似认定标准,从答辩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其文字的首字、整体读音、及商标形式在整体上的差别方面力证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被相关消费者混淆;


2.以1中所述为前提,论证本案不符合《商标法》中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必须要同时满足的“一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混淆误导公众;三是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个条件,不适用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行为;


3.充分利用对方引证商标系在其余品类(本案系第十一类类)上的驰名商标一点,结合查询到的其本案引证商标未曾使用的情况,论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的情形下易被定性为“灯具类品牌”形象,从两类差别上,论证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足够判定二者,答辩商标依法应核准注册。


最终,经过一年半时间,该商标得以确权。

 



 

小编温馨提示:面对商标被异议或被无效宣告等情形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代理制定方案,为您的商标换得注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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