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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要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时间:2020-12-22 09:39:57 点击:874次

银保监会、工信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近期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就信贷、助贷、增信、考核等6个环节,共提出20条要求,包括信贷环节要求银行等机构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等。


《通知》下发的背景是,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仍存在一些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这些问题变相抬高了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也一直是监管关注和整治的重点领域,但仍未完全杜绝。






信贷审批不得强制搭售
资管产品





在信贷环节,上述《通知》要求银行应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是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是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银行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在助贷环节,《通知》要求银行应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包括:明确银行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实行“两个严禁”。特别是《通知》对第三方机构提出多项管理要求,比如,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同时,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合理引入增信安排

不得强制转嫁费用






《通知》还从增信和内部考核两个环节为企业减负。


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物,一般会通过引入担保等增信措施来向银行融资,但也相应增加了融资成本。若加上一些不合理要求,可能推高这一环节的成本。


因此,在增信环节,《通知》也明确要求应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包括:银行要合理引入增信安排;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就合理引入增信安排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安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在考核环节,《通知》提出应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比如,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通知》还要求银行业保险业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此外,在监督管理上,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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