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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不在权利在,律师评李小龙之女诉真功夫案
时间:2019-12-27 09:22:44 点击:1004次

微信图片_20191227090830.jpg真功夫快餐由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1990年由潘宇海创立,据相关资料显示,是中国快餐行业前五强中唯一的本土品牌,目前全国门店数量超过600家。“真功夫”及黄色衣服的功夫人物形象一直是真功夫快餐的标志,并且以此为核心建立了一体化的企业形象,例如广告语“营养还是蒸的好”中,“蒸”与“真”谐音,其外卖业务名叫“功夫送”等等。


对于真功夫使用黄衣功夫人物形象是否侵犯了李小龙的相关权益,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也是这一案件走向的三个可能的法律路径:



1、 是否可以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对真功夫使用了该形象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2、 是否可以提起侵犯肖像权诉讼?

3、 是否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真功夫构成不正当竞争?


真功夫的功夫人物形象容易让人联想到李小龙的形象,李小龙的后人是否可以以侵犯李小龙的肖像权为由,请求宣告真功夫的商标法无效呢?


经过商标查询,我们发现真功夫早在2004年就在第43类快餐馆、餐馆等服务上注册了多个功夫人物形象商标,目前都为有效状态.


商标法赋予了权利人撤销损害其在先权利的商标的武器,但是也对这一武器规定了时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商标法做这样设计的原理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有在先权利人明知他人将其在先权利保护的客体拿去注册商标而不加理会,等到商标使用人通过自己的经营使该商标具有了极高的价值后再出来撤销该商标,或以此要挟高额许可费,会对商标权人造成不公,也会对市场秩序产生影响。


真功夫的功夫形象商标注册日在2006至2008年之间,至今早已超过五年时限,因此,暂且不议该形象是否构成对李小龙肖像权的侵犯,时限已过,李小龙的后人已经丧失了请求无效宣告的权利。



因此,真功夫名下功夫形象商标流程均没有显示近期有人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第一条路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法走通。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选择的起诉法院为上海二中院,由于上海涉及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应由基层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或者上海高院管辖,而起诉法院为二中院,诉由极有可能是肖像权诉讼。


事实上,在商标无效超过五年时限的情况下,侵权诉讼是权利人常可备选的一条路径。最高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有相关表述:

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笔者预设了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肖像权诉讼可能会涉及几个问题:

第一, 李小龙已经过世,其肖像权是否还受保护?如果受保护,谁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 真功夫使用的是卡通化的功夫形象,而非李小龙的真实照片,是否侵犯李小龙的肖像权?


肖像权的规定见诸于《民法通则》以及《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为: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肖像权包括禁止他人对肖像进行损害、玷污,也包括禁止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前者的内涵和外延或许不甚清晰,需要个案分析,但后者的外延却十分明了——满足未经权利人同意、用来营利两个条件即构成侵权。


对于已经过世的人,其肖像权依然受保护,最高院在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的答复意见中已经进行了明确。最高院认为,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答复,公民去世后,肖像权依然受保护,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


回答真功夫与李小龙后人的纠纷,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有权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在看到起诉的具体信息之前,笔者猜测,有可能李香凝与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了肖像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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