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边的“小郑酥烧饼”店经营者叫郑少游,自称十年老店,所用的烧饼食品袋上印着:源于2003年3月18日,创始者:郑少游字样。右边的店主叫朱丙山,2007年开始经营烧饼生意,随着经营发展开设分店,2015年申请注册了“小郑酥烧饼”商标,于2016年9月21日核准注册,随后相继申请的还有“朱小郑酥烧饼”“朱记小郑酥烧饼”等商标。两家店因“小郑酥烧饼”纷争上演,左边贴起了严重声明,右边立起了告知书。1、左边店主郑某首次使用时间为2005年,右边店主朱某首次使用时间为2007年,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15年,不论是朱某首次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还是申请涉案商标的时间,均晚于郑某的使用时间。 2、左边店主郑某通过长期经营积累了良好的商誉和稳定的客户群体,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其也进行了报道,可以认定其在先使用的“小郑酥烧饼”具有一定的影响。3、对于“小郑酥烧饼”的含义解释,法院认为左边店主的姓氏解释较于右边店主—"小"即"小心尊敬地对待每一位顾客",视顾客为上帝,"郑"即"不关门,不掩耳,"郑"重地潜心研究酥烧饼的制作工艺的解释更为合理,应认定为善意,没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1、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授权确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关系:(四)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五)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3、《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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