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针对原告环球音乐出版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环球公司享有歌曲《悟空》的词曲著作权,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广告片《致大圣》系南孚公司制作并发布,判决驳回环球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环球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歌曲《悟空》(词曲作者:戴荃)的词曲著作权。2016年5月,原告发现南孚电池在微博平台发布的其主推的“猴年限量版电池”广告片中使用了涉案歌曲,构成侵权。 被告南孚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不是南孚公司制作和传播,南孚公司生产的猴年限量电池是赠品并未进行销售,涉案视频并不属于广告片,南孚公司并未侵犯环球公司的著作权。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微梦公司系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视频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微梦公司对涉案内容也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发布与存在不构成明知或应知,环球公司并未事先通知微梦公司要求删除,微梦公司亦应因此而免责。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视频是否为南孚公司制作并发布。本案中,可以确认涉案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构成对环球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但是,从涉案视频的内容来看,视频内容为以孙悟空为角色动画片、电视剧、电影片段的集锦,视频配有背景音乐,视频结尾画面中显示有六节南孚电池以及“南孚猴年限量版电池向孙悟空致敬”字样,涉案视频中并未出现视频制作者的标注信息。 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视频系南孚公司制作和发布,环球公司要求南孚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未支持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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