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苏州雷允上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海雷允上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两案。
苏州雷允上于2013年1月4日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1987639号“雷允上”商标、第11987640 号“雷允上及图”商标(简称两诉争商标),上海雷允上针对两诉争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上海雷允上的“雷允上”商标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1年在“中药零售”服务上被认定为上海名牌产品、上海名牌,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裁定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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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雷允上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原告最先使用“雷允上”标识,是百年老号“雷允上”品牌的第一传承人,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申请注册和使用“雷允上”商标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且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而上海雷允上仅为“雷允上”品牌后期在上海的一个分支,两诉争商标的注册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第三人上海雷允上述称:原告一直使用的是“雷允上诵芬堂”商号而非“雷允上”商标,且对上述商标的使用是在第5类药品上,而非第35类药品批发或零售服务,而上海雷允上自1938年起一直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使用“雷允上”商标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究竟谁在先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使用“雷允上”商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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