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成立于2015年9月,公司全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拼多多”商标主要分为3批次注册。第一批在成立之前,申请注册了9类、35类和42类的“拼多多”商标;第二批在2015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了30件“拼多多”商标,第三批在2015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了16件“拼多多”商标,三次加起来把全类别的“拼多多”商标都注册了,然而“拼多多”商标保护却仍然有破绽。
根据商标网查询,与“拼多多”相关的商标被申请注册了239次,而拼多多只占了175次,剩下的均为他人提出申请。例如: 2015年10月10日,在拼多多成立的第二个月,段福芳申请注册了30类和32类“拼多多”商标,恰好是拼多多没注册的类别;2015年12月3日,赖林才申请注册了29类和42类的“拼多多”商标;2016年1月19日,28类和31类“拼多多”商标被申请注册,现如今在赵春杰名下;2016年11月24日,罗新美申请注册了25类“拼多多”商标。 2018年6月1日,拼多多公司对第18921780号“拼多多”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近结果刚出,拼多多请求被驳回,也就是说第18921780号“拼多多”商标还在原持有人赵春杰手中。
拼多多认为“拼多多”商标经过其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就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670699号“拼多多”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赵春杰在明知拼多多公司申请“拼多多”商标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相关商品上抢注申请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了拼多多的在先著作权及域名权。该行为系复制、摹仿申请人的知名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拼多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评委认为本案中,由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1类“樱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1类“树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拼多多”,其与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近。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最终,拼多多申请无效宣告失败,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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